最高法:抵押物流拍后,可申请执行其他未抵押财产!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债权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的财产,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未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是保证债权人在抵押物范围内对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抵押财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农行某支行与武威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武威某公司与农行某支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将机械设备抵押给农行,并办理抵押登记;

二、因未按时还款,农行某支行起诉,法院将抵押的机械设备和土地、厂房进行保全查封;

三、执行中,武威中院将抵押的机械设备拍卖,两次流拍,农行某支行拒绝抵债;

四、武威中院对土地、厂房委托拍卖,武威某公司提出异议,被武威中院驳回;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五、武威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认为应当在抵押物范围内清偿,不足时才能执行其他财产;

【争议焦点】

一、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执行其其他未抵押财产?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诉;

【裁判规则】

一、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并不是指该笔债权仅仅在抵押物范围内清偿,是保证优先,不是限定受偿范围;

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是其应当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既可以申请执行抵押财产,也可以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

【律师小结】

一、抵押物尽量选取容易变现的财产。在近期办理的案件中,以某公司定制型的设备进行抵押登记的,该种财产因量身定制,对其他人来说价值较低,难以变现,所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

二、债权人要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问题,动产、不动产、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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