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你问我答(四)
Q: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若要增加或者减少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等为权利人,其办理方式及申请材料有何不同?需要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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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且不动产无查封、无限制、无抵押(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或先行将贷款还清)。
有何不同:
一、若要增加或者减少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为权利人,其办理方式基本相同,均须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办理,由买卖或赠与的双方共同申请,提交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等材料至登记机构窗口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要增加或者减少配偶为权利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文件精神,免予征收相关税费,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涉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等材料至登记机构窗口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收费标准:
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应缴交不动产登记费和相关税费(若该不动产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还应缴交土地出让金)。我登记机构只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住宅和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非住宅);夫妻增减名业务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件。关于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缴交事宜,因涉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故建议由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和出让金缴交窗口作具体了解。
一、以上申请人均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申请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二、买卖合同须至登记机构窗口现场签订;赠与合同可自行提供或至登记机构窗口现场签订。
三、如产权人已故的,则须先提供不动产继承公证书(公证所需材料及费用请咨询公证机构)或至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查验手续,并将产权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