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超退休年龄职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王女士的父亲是一名农民,67岁时入职一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其父亲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7月2日,王女士的父亲在给业主刷电梯卡时,不慎脚部被电梯夹伤。王女士咨询,她父亲与该物业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对此,律师解答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年龄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此是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不得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至始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王女士的父亲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系 劳务关系 ,双方之间至始未建立劳动关系。王女士父亲在该物业公司的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而脚部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之规定,王女士父亲所在的物业单位应当自王女士父亲受到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杨涛 张晓莹)

责任编辑:尹文卓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