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海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三为中国公民,2020年被a公司派往其所属在非洲南非的b公司工作,2020年全年都在南非工作并取得b公司对其发放的工资和奖金,并在南非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问:张三取得南非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该如何缴纳个税?
解析:
1、张三2020年全年都在南非工作,取得南非发放的工资和奖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综上可知,张三只是在2020年被a公司派往南非的b公司工作,在工作结束后,张三还是会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是张三的习惯性居住地。因此,判定张三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则张三在南非b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张三取得南非b公司发放的工资和奖金,可委托国内的派出单位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张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申请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文件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特别提醒:
1、判断个人是否作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应根据其住所(即习惯性居住地)和境内居住时间来判定。而住所不是住房,是指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张三未来长期定居在南非,同时举家迁往南非,即使是中国公民,税法上也可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同样的,若张三是外籍自然人,其长期定居在中国,且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也都在中国,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呆满183天,即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2、张三海外取得的工资若不在国内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时无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