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收取固定分红如何涉税处理
项目投资收取固定分红如何涉税处理
一、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的利息收入(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应按贷款利息处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贷款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同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第一条明确:“2016年36号文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以项目投资,如果合同约定保本保息,取得的固定分红,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上,“明股实债”业务形式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明股实债”为“混合性投资”。文件具体规定内容如下:“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该政策文件对于“明股实债”业务做了清晰界定,既限定了需要由被投资企业赎回或偿还本金,同时也限定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的相关权益。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本质上才属于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债权利息方式进行处理。
符合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