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木财税注解会计分录(20):查补增值税全套分录之少计销项税额
案例: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商品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一批商品、货物,收款113万元。因个人并未索取发票,甲公司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账面将所收款项列于其他应付款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其他应付款 113万
2020年因税务稽查,查补上项问题应当补缴增值税1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6万元,处以罚款6.5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11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
注1:调整损益,同时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同时涉及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上述各项亦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处理完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涉及调整计提盈余公积,则也随之调整。
注2:查补以前年度(期间)增值税,通常因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产生应征、缴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包含于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因而一并计算销项税额;第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包含于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因而一并计算进项税额,这样并不影响当期增值税计算。而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查补、入库事项;事实上,查补增值税一旦确认并及时入库,则第38行“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即为零也。
注3:因查补时直接需要缴纳税款,从结果来看,事实上并不参与当月正常业务计算(销项、进项同时增加,结果抵消),因而不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专栏)计提、结转,直接使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计提即可(从申报表设置层面来看,通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过渡一下、再转到“未交增值税”核算未尝不可;只是显得繁琐,没有太大必要,结果其实一样)。“财会〔2016〕22号”文件明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范围包括(不限于)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若依上述原理,通过专栏结转、核算,则分录变式(一)
借:其他应付款 11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
注4: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对于涉及以前年度损益采取未来适用法,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变式(二)
借:其他应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
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分别通过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科目计提。
至于缴纳分录,则相对简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9.1万
贷:银行存款 22.1万
注5:滞纳金、罚款实际发生于本期(滞纳金计算期间可能包含上期,因而这方面多少有些异议;不过大致认为作为当期支出问题不大),因而无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皆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