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发现儿子非亲生后,怎样让他在离婚后依旧给抚养费?
今天何主任又碰到了一个狗血案例。(为什么要说又
)
一位年轻少妇在下午时分造访。低眉顺眼,衣着简朴,羞涩拘谨,一看就是来自乡下。虽没喷香水,却有一股好闻的青草味,很像歌谣里走出的淳朴的“小芳姑娘”。
可是这位“小芳姑娘”一开口,却让我哭笑不得,摇头自己不能以貌取人。
情况是这样的。“小芳”虽婚姻幸福,但在婚后不久,仍出轨了隔壁的老王。如今儿子四岁了,婆家时不时就说儿子长得不像爸爸,心中有鬼的她在电视上看到有亲子鉴定,就偷偷带儿子去做了鉴定,果然不是丈夫的孩子。
木已成舟,“小芳”觉得暴露+离婚是迟早的事,可隔壁老王如今也已结婚,且不太可能离婚。
而“小芳”本人在一家乡镇企业做职员,工资很低,孩子又体弱多病,于是托了老板和老板的朋友打听到了我的事务所,专门来咨询这个问题:
“如何在老公发现儿子非亲生后,仍要求他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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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路 时 分
要搞清楚“小芳”的儿子的抚养费找谁要,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儿子在法律上到底是谁的孩子。
中国的原《婚姻法》、现《民法典》都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实践中一般采用学理的规定,即,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生育的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
因此,只要丈夫愿意维持和儿子的父子关系,纵使儿子和丈夫没有血缘关系,父子关系都依然存在,丈夫依旧需要支付抚养费。这一情况纵使离婚也不会受到影响。
因此,“小芳”可以先下手为强,趁着丈夫还没发现被绿时随便找个理由请求离婚,这样无论孩子归谁,丈夫都有抚养义务。
如果丈夫发现了自己被绿,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否认父子关系,“小芳”也不必害怕。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小芳”可以以此为依据向老王请求儿子的抚养费。
具体的程序,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前提是,被认领的子女现在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
具体到本案,如果丈夫愿意维持和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老王是不可以通过自愿认领成为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并承担抚养义务的。
实践中便曾经出现过类似案例,某隔壁老王因车祸失去生育能力,希望能认领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亲生女儿和“父亲”感情较好,均不愿意解除现有的父女关系,导致老王只能孤独终老。
如果老王自愿认领,那么无论“小芳”、儿子是否同意,认领行为都可以直接生效,效果为,确认双方的父子关系,老王由此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老王不愿意认领,“小芳”、儿子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老王认领儿子,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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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路 办 支 招
如果丈夫不愿意被“小芳”玩“绿帽子戏法”,他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否认父子关系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丈夫、妻子、子女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否认相互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判决胜诉,根据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2015年1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第36号案例),丈夫可以不再负担判决生效后的子女抚养费,并可以请求对方返还部分判决生效前丈夫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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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路 办 声 明
讲解套路是为了消灭套路。
读者们可以看出,民法对婚姻中“绿帽子戏法”的规定相对比较人性化,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对离婚后弱者的保护,整体称得上圆满。
不过,法律终究是一个底线性的规范。纵使“小芳”们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费,也终究免不了一些波折。那些被玩“绿帽子戏法”的丈夫,无论是否选择原谅,精神上的痛苦终究无法抹平。
总之,出现这种风波,家庭生活肯定无法恢复原来的融洽状态。纵使所有家庭成员都引而不发,心里也终究会有疙瘩。如果被外人知晓,更是会加剧家庭成员在社群内的尴尬。
何主任还是希望读者们好好生活,珍惜眼前人,不要突破道德规范,在法律底线周围试探。一旦做出错事,到头只会害人害己。
愿花好月圆人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