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使用中侵权管材如何定性?如何查处?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0月31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中财牌缠绕结构壁管材涉嫌侵犯其商标权。执法人员至被举报人建筑工地检查,经商标持有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助辨认,现场已经使用过的14根dn300规格的中财牌缠绕结构壁管材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对于部分已经安装并埋在地下的管材进行开挖核查,经辨认共有42根、26段管材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管材为被举报人购入用于其承包建筑工程使用,调查中被举报人无法提供该批管材的供销货单位、购货凭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承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66根、26段dn300规格的中财牌缠绕结构壁管材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中财双壁缠绕管66根、26段;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典型商标侵权案。从处罚对象看,需要辨明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行政外部关系。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确实有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工程中所有的施工材料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操作,盈亏自负。承包人往往未经公司认可,私下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本案在建工程是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取得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承揽合同,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在承建中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部分项目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承包给其项目经理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作为承包主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本案的主体应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至于公司“不计成本妥善解决该事件”的行为是被举报人履行消除不利影响的法定义务,并非表示侵权行为不存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对于已经使用的产品因浇筑于建筑物本身或者埋在地下而导致数量难以确定。而且实际中也存在“层层转包”的行为,行为主体的确定是事实行政处罚的前提。同时,本案定性处罚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之规定,对打击建筑承包领域使用侵权商品乱象有指导意义。本案例系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十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