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 | 举证的实战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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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证明责任乃诉讼之脊梁”,这一法谚一语道出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本文试图解答举证证明责任的含义(是什么)、举证责任分配(谁举证)的问题;并结合实务代理经验,就如何更好地举证,从证据呈现、证据组织、证据编排、证据提交形式、证据清单和证据册的制定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谨抛砖引玉,供读者一起探讨。
一是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
二是证明待证事实,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存在。这也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三是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识别针对原告事实主张的反驳是否认还是抗辩。否认,是指不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利己事实,包括直接否认和间接否认。抗辩,是在承认原告所主张利己事实的前提下,附加性地提出一个新的事实。否认者通常不负举证责任,抗辩者通常负举证责任。
关于否认与抗辩的区别,以下试以一例说明。例:张三诉李四返还借款的诉讼中,李四可以有三套反驳方案:
那么,法官有无权利分配举证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司法解释起草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栏中对此问题专门回应:
“审判实践中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原则上不能由法官来分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赋予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力。但从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来看,这一条适用的条件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滥用该条规定、随意调整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情况在实践中十分普遍。鉴于此,《民诉法解释》删除了该条内容。”[1]
因此,法官是没有权力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处理上是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如果法官依职权分配了举证责任,将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上诉审的理由。
01
诉讼呈现可视化
适用场景:时间图、法律关系图、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常用工具:Process On、PPT绘图、X-mind、幕布,等。
示例1:时间轴线图(单一主体、多次行为)▽
示例2:法律关系图(多个主体、交互行为)▽
02
证据的组织和编排
证据的组织上,分层次、有侧重、有取舍,切忌一本证据打到底。不同诉讼阶段的侧重不同,一审证据——全面,还原;二审、再审证据——重点围绕诉讼策略和争议焦点。
证据的编排上,主要常见的证据逻辑顺序包括时间顺序型、重点事实型、法律关系型。笔者建议将提交法院的证据进行分组,并根据证明目的的重要性及证明力度的强弱对组内证据进行排序。
以再审证据为例。再审申请阶段,再审法院原则上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即法官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材料(主要是再审申请书和再审证据)进行审理,决定是否驳回再审申请。而再审证据作为支持再审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尤为重要。如何通过再审证据打动法官?是事无巨细地展现案件全貌,还是围绕再审焦点重点突出、一针见血。对此,笔者建议,再审证据尽可能地围绕再审诉讼策略和再审争议焦点,展现与原审裁判的冲突,将法官无法忽视、不可不改的原审裁判瑕疵放在开头,充分引起法官关注,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概率。
03
提交证据的形式要求
“提交证据应当是逐一分类、编号;而且要写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签章注明日期,并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
需要特别注意实践中常见的三个问题:一是,提交证据的数量不够;二是,证据册没有页码;三是,不写提交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为了避免提交证据日期与举证期限的“关门”撞期,讨巧不填提交证据的日期。《民事证据规定》出台后,这一乱象可能会有所改善。
04
证据清单和证据册
证据清单的要素必须齐备:包括标题、案件信息、证据序号、完整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证据册页码、证据提交时间。
证据清单的格式必须规范:通常采用A4纸,版面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字体通常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段后均为0,证据册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
证据册的制定,建议满足以下几点:
份数足够,≥对方当事人人数。
美观结实,避免脱胶散架。
预备电子版,供书记员复制粘贴、电子存档。
预备未装订版,方便从中随时抽取单份证据。
易于查找,对重要的、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进行标注(标签、高亮);对需要展示的重要内容事先做好索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胜负,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