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生活中,事情并不会总是按照预设而来,总会有很多时候出离我们的判断,但我们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以及无法克服,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力,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此类无法掌控的事件是怎么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如下:

1. 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1)客观标准: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2)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 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 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 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情形分类

1. 自然灾害

它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2. 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3. 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有以下例外:

1.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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