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摊主首次出示遗赠扶养协议#

#水果摊主首次出示遗赠扶养协议# #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老人家属发声# 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上海老人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老板,引起了热议。近日外甥女等亲属称,三年前老人生病由家属送医并照顾,当时医院诊断老人有老年痴呆,出院时,该摊主在家属之前接走老人,家属再登门时就被骂了出来。对公证处的公证书程序和效力有异议。

一、对于公证有异议,家属需要走什么程序来保护权利?

1,对于公证书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出复查。内容包括老人精神状是否属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经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果复查后,公证处认为公证书没有问题,完全符合程序。公证处将维持公证书的内容。

2,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复查结果,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关于老人赠予水果摊老板房产的效力问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起诉撤销合同之前,可能还需要走一个特别程序,确认老人的属于限制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此来判断,老人赠予财产时精神状态如何,直接决定了意定监护的效力和赠予合同效力问题。

二、如果利害关系人异议成立,或者通过法院确定意定监护和赠予房产被撤销,老人百年后,那么如果老人妹妹在,归妹妹,妹妹不在世的,外甥女就可以获得遗产。

根据现有的法律,老人生前没有将财产赠予他人,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有效的遗嘱,那么老人的财产就归国家所有了。

但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范围,增加了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财产。所以,外甥女如果能推翻公证的赠予和意定监护,成为老人的监护人,也可以待老人百年获得老人的财产。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宝山老人找了几家公证处,最后在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程序上有瑕疵,公证处对这类公证还是比较谨慎的,其实,公证处一直对所有的公证都很严谨。

三,面对家属的质疑,水果摊主又拿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协议,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被抚养人去世后将财产留给抚养人。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一种协议。

水果摊主目前的获得赠予财产,存在双保险。

老人在意识清楚下,无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写遗嘱,还是做意定监护,均不需要其他亲属知晓,更不需要他人同意。很大程度上,老人的亲属处于被动状态。

无论怎样,希望老人能够安度晚年,享受最后美好的时光。你们怎么看此事,欢迎大家评论,也欢迎关注@上海杨律师

2020-11-25 2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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