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把握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的处分档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董芳)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即确认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不判处刑罚。
实践中,如何追究被免予刑事处罚公务员的政纪责任,是一个既现实又复杂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仍允许其留任原领导职务,一度在社会上引起非议,甚至对政纪处分的严肃性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
各地执纪现状
目前,关于被免予刑事处罚公务员的政纪处分档次,《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量纪空间较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有的地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的是为了照顾和避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下级法院承担错案责任。所以,对这种情况应当实事求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政纪处分,避免简单、机械依照法院裁判处理。
有的地方认为,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不是必须给予处分。同时,因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的,经再审免予刑事处罚后还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开除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可以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任何一档政纪处分,甚至可以不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某种行为已被法律确定为犯罪,属于严重违纪,故应当在政纪上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比如,青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便明确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浙江省温州市纪委《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也规定,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从严把握处分档次
在过去一段时间,对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一般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如1988年,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审判人员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目前,上述规定已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所取代,而这两项法律法规均未就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政纪处分档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表述不够严谨、周密,这就使得一些地方误以为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的处理政策导向发生变化,进而陷入从轻处理的误区,如上述地方上的第二种意见。
应当明确的是,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时代背景下,对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在政策导向上是进一步体现从严原则的,故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