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小伙伴们咨询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会不会面临税务处罚?税款也需要扣缴义务人进行补交吗?是否还面临着税收滞纳金的问题呢?对于这个问题,网上很多回答包括12366不是引用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就是就理论层面泛泛而谈,根本没有结合税务实际进行分析解决实务问题。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从实务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下税务原理解码,希望小伙伴们能学以致用。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3)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现行已更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4、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缴纳【现行已更新】(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版)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A 增值税缴纳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B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C 未按期预缴期限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自2011年起,已被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不涉及税收罚款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解读3、【预缴非客观原因少缴税款应视同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对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少缴的税款,凡属于少计利润、少计预售毛利额、多计免税收入、多计不征税收入、多计弥补亏损额等非客观原因导致少预缴税款应视同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不涉及罚款; 解读4、【预缴时税会差异无需调整也不视同滞纳行为】——对于其他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的调整,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暂不作纳税调整,不涉及税款缴纳,不需加收滞纳金。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根据上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用缴纳罚款。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解读】——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很明确,如未能及时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但不用缴纳罚款。
2、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VS追缴处罚【现行】(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进一步规定:A、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B、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交罚款,纳税人交税款】C、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不缴纳税收滞纳金】D、对于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未解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按日加收滞纳金。 【缴纳税收滞纳金】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答复,由于税收滞纳金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其加收应当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即允许税收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未来】根据《关于“优化税收征管支持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滞纳金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厘清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并合理确定征收比例。——【执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废止】废止了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