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指南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必须提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其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海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办理流程:
1、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公证(NOTARY PUBLIC);
由于离岸公司大多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因此所做的公证多数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
2、外交部认证
文书出具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也叫海牙认证,国际认证或加签(APPOSTTILE),认证过程就是对公证书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外交部认证不是对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公证。
认证机关一般为一国家的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或最高法院。
3、使领馆认证
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使馆申办领事认证。使馆办理的认证只确认外交部及其授权机构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该办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认证文件内容与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使馆将拒绝认证。
海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一般是其登记注册文件,在国外一般称作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