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何时生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何时生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Article 484 The time that an acceptance made by means of notification becomes effective i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7 of this Code.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Based on trade usage or the requirement of an offer when notification is not necessary , an acceptance becomes effective when made.

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在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时就是援引的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条承诺也属于意思表示,因此,也援引了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和第四百七十四条不同的是,第四百七十四条对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限制,也没有额外补充,而本条对承诺却限制了“以通知方式”作出,并补充了“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交易习惯和要约要求两种情况。

本条所说的“通知“,不外乎我们平常所说的”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按照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说法是”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包括非对话数据电文方式)。“对话”方式应当包括当面谈判和电话(含视频电话和微信电话)谈判,而非对话方式基本上应属于“书面通知”的范畴。实际生活中其实还有一种通知方式即“转达”和“捎话”,这种通知方式既不属于“对话”方式,也很难将其归属于“非对话方式”,对于这种通知方式,法律没有规定。但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为以“转达”或“捎话”的方式就没有法律效力,要约人能够确定转达人或捎话人确实表达了受要约人的承诺意思的,这种通知也应该视为有效通知。

之所以此处使用”通知“是因为,作为一般规则,承诺生效的前提是承诺必须知会要约人。要约人不知道受要约人的意思,如果确定下一步的行为呢?他是否应该受要约的约束呢?

承诺的本质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因此,只要能够表达同意要约内容的,不论是通知,还是一种习惯作法或行为等均可以达到使承诺生效的效果。“交易习惯”,我们以前说过, 既表示某个行业的交易习惯,也适用于交易双方长期交易形成的习惯。因此,一方以习惯的作法表示接受要约时,承诺生效。

如果要约明确说明受要约人可以某种行为表示承诺,受要约人作出所要的行为,承诺自然生效。

无论是习惯作法,还是要约要求,承诺均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根据本条法律规定的精神,这两种承诺的方法强调的是“作出”,而不是“通知”作为受要约人,安全的作法是“作出”后,也要通知受要约人,以免发生理解错误。但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管理沟通的问题了。

另外,本法第二款,逻辑次序又搞错了,正确的说法应当是这样:根据交易习惯,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或者要约明确不需要通知的,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哪有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只有在一定的交易习惯下,承诺不需要通知才有可能。而不是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逻辑次序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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