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选斌:论熏蒸导则需要纳入强制性导则必要性

一、海安会通函与船舶熏蒸熏蒸,是指采用熏蒸剂在密闭场所内通过释放烟、气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是船舶除害处理中的一种常用方式,通常会在船舶在港停留或航行期间开展。熏蒸剂是指在所要求的温度和压力下能产生使有害生物致死的气体浓度的一种化学药剂。这种分子态的气体,能够渗透到被熏蒸的物质中去,熏蒸后可通风散气。船舶熏蒸操作中常用磷化铝作熏蒸剂,磷化铝与空气中的水反应生成磷化氢气体(PH3为剧毒性气体,其对人体的安全浓度为0.1ppm)。关于船舶熏蒸,SOLAS第4章第4条《船舶杀虫剂的使用》只作了简短描述:使用船舶除害药物,应做好适当的预防准备,尤其是熏蒸。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2010年6月30日)对船舶安全使用除害药物的要求进行了补充说明。二、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的“建议”性表述与公约精神相悖海安会通函将除害药物的安全使用作为建议项,对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不具强制性要求。2017年以来,广州港共对需实行熏蒸作业的船舶(航行中熏蒸)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120艘次,检查期间,PSCO发现仅有4艘船舶能够提供熏蒸方面的程序文件和操作须知,其他116艘船舶则不但没有熏蒸的程序文件和操作须知,部分船长和大副不熟悉船舶熏蒸期间确保船员安全的岗位职责,部分船舶在熏蒸气体聚集的地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检测气体浓度。如此种种,给船上工作环境和船员人身安全均造成了极大威胁。检查中发现:大多数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并没有认识到船舶熏蒸的危害性。对此,船方的解释是,SOLAS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只是建议。船舶熏蒸是船上的关键操作,但遍览SOLAS和MSC/Circ.612、MSC.1/Circ.1264、MSC.1/Circ.1265、MSC.1/Circ.1396等海安会通函,均把熏蒸的安全操作作为“建议”项处理,无疑是缺乏必要的强制效力的。三、《ISM Code》要求将船舶熏蒸定义为关键性操作①《ISM Code》源自SOLAS公约,以安全和防污染作为核心目标,该规则对于船员个人安全与健康防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②《ISM Code》第6条:资源和人员/6.1.2.3:公司应当保证船长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③《ISM Code》第7条: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船舶熏蒸是关系到海员健康和人命安全,因此可以算作一项关键性操作。按照《ISM Code》本质要求,船公司须建立健全船舶熏蒸的程序文件和操作须知,制定熏蒸操作计划和相关检查表格,监控和指导船长开展船舶熏蒸工作。船长须熟悉该程序文件,并督促船上相关人员履行好自身的岗位职责,以期达到预防海员中毒或毒死,保护海员健康,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既然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仅仅是“建议”,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完全可以不考虑这种“建议”,而目前绝大多数涉及熏蒸的船舶管理公司确实尚未建立相关程序文件和操作须知。所以,将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的“建议”修订为强制性要求更显迫切。四、熏蒸强制性修改符合《2006海事劳工公约》宗旨《2016海事劳工公约》第4.3条:身心健康、安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目的在于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能够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各个船旗国均应按照公约要求确保建立健全保护海员身心健康、人命安全和事故预防的政策措施,防范船上职业事故、工伤和疾病,包括减少和预防暴露在有害物质、化学物品的危险之中,以及船上机械设备可能引发的伤病。将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的“建议”修订为强制性要求,正与《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宗旨相契合,对保障船员兄弟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影响深远。五、建议性导向存在的问题当前,船舶熏蒸在世界贸易船舶运输过程中普遍存在。熏蒸常用药铝化磷能在360个小时内产生有毒的磷化氢气体,磷化氢气体的浓度达到0.3ppm将对人体产生极大危害。依照国际海事组织和通函“建议”,熏蒸作业公司在作业前应向船长提供熏蒸作业指南,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说明安全和通风程序;②在所有合适的地方(如:生活区、机舱、驾驶舱、常去的工作处所域及物料间、艏楼区域、连接货舱的区域等)进行气体浓度安全检查,该项检查应贯穿整个航程,至少每八个小时一次,如经熏蒸主管建议,检查频次可以更加密集;③每次检测的气体浓度读数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上,极端情况下,机舱的气体浓度升至0.3ppm(百万分之0.3)以上时,此时机舱的通风须设定在最大值,如果浓度持续上升,紧贴机舱的货仓的通风口须要开启,直至气体浓度降至0.3ppm以下。熏蒸工作指南由专业的熏蒸作业公司提供,在面对对人体存在巨大威胁的磷化氢剧毒气体面前,本应被奉为圭臬。然而,由于该指南却因其尴尬的“出身”问题,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指南作用,也未引起船长和船员兄弟的重视。比如:船舶熏蒸实操期间,指南建议是由船长检测毒气,但事实证明,大多数船长没有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建议和熏蒸公司的指南来检测熏蒸气体,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船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六、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的“建议”性描述异于其他公约规则所带来的弊端由于SOLAS公约对船舶熏蒸仅仅提出了“建议”而缺乏强制性要求,部分公司未充分理解《2006海事劳工公约》和《ISM Code》的精髓,甚至于因为公约理解失误导致船舶滞留事件的发生。这并非危言耸听。在广州港,近期就有共计七艘船舶由于熏蒸问题在被滞留。被滞留船舶熏蒸作业方面的缺陷及公约依据如下表:序号缺陷描述公约依据1在甲板、生活区和机舱没有检测毒气含量,这些区域在船舶熏蒸期间不是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MLC /AIV/1.4 MLC/T4/R4.32没有毒气含量的检测记录,没有船员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全评估。MLC/AIV/1.4 MLC/T4/R4.33熏蒸残余药品没有妥善处理。Res.A.1052(27)/A7/S184船舶熏蒸是一项关键操作,船上没有为船舶熏蒸召开安全会。MLC/AIV/.1 AND MLC/T4/R4.3 AND MLC/T4/STDA 4.3.2(d)5船长和大副不熟悉船舶熏蒸期间各自的岗位职责。《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S66缺少适当的程序供船长在船舶熏蒸期间熟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S77缺少适当的操作须知和检查清单在船舶熏蒸期间指导船长的操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S7这些案例在凸显《2006海事劳工公约》和《ISM Code》重要性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SOLAS及海安会通函中“建议”性描述的弊端。七、结束语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SOLAS公约的初衷,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避免与《2006海事劳工公约》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不一致或产生冲突;为船公司制定船舶熏蒸程序文件和操作指南提供具有强而有力公约依据;更好地保护海员身心健康,减少海运事故发生。将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96的“建议”修订为“强制性要求”是极为紧迫和必要的作者简介:罗选斌:船长,广东海事局资深PSCO,主任科员,长期关注船舶货物操作安全。本文通过技术及公约分析,对船舶熏蒸作业纳入关键性操作,将MSC.1/Circ.1396修订为强制性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分委会的各位读者您的观点是哪个?欢迎投票。PSC 官微 | 2018071期 总第371期综合采编 |罗选斌 李伟校对监制 | 徐治责任编辑 | 李伟Copyright © 2014 - 2018 Integrated Media Center of PSC-subcommittee. All Rights Reserved.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