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责任难逃——王某《恢复执行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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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如东TSD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SD公司”)提供劳务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协商赔偿无果后,其向ZJ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该院作出判决,判令TSD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十余万元。因TSD公司未完全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王某手持生效判决,却迟迟无法兑现。
2020年经朋友介绍,王某找到了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调取了案件的卷宗以及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现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不能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他突破口,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为找寻切入点,办案律师前往公司注册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内档,发现公司未经清算即已办理注销。随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详见下文《恢复执行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2021年7月6日法院作出裁定,将TSD公司二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随后,被追加的股东主动联系王某,希望进行和解。近日,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收到了欠付款项及利息,长达7年多的维权马拉松取得了圆满结果。

责任编辑:戚艳丽  陈慕花

恢复执行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年8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6255,住ZJ市JK区**家园**苑**栋***室,联系电话:15******723。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戚艳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3809024288,15380413365。
追加被执行人一:李某,男,19**年1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4371,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6。
追加被执行人二:邵某,男,19**年2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717,住江苏省**市**区**路***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如东TSD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原股东李某和邵某为本案【(2016)苏11**执7**号】被执行人,依法执行二人名下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东TSD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SD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ZJ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6年9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TSD公司已于2020年8月27日予以注销,但该次注销涉嫌虚假陈述、虚假承诺,未经清算且未通知债权人。TS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2020年8月25日提交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签章确认:公司“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并承诺:“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TSD公司股东李某和邵某在2020年8月7日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TS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在申请注销过程中故意虚构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事实,隐瞒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对外债务,规避正常的清算程序,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清算人、承诺人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此,特申请贵院恢复本案执行并追加TSD公司原股东李某、邵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执行二人名下财产。
此致

ZJ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代理人:崔保华  戚艳丽

2021年2月5日

附:

1、ZJ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执7**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
2、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2月2日出具的如东TSD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1份;
3、律师授权委托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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