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判

毛主席曾在《毛选》第二卷《纪念白求恩》一文中对白求恩大夫有过这样的评价“我们大家都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从这点出发,就可以变为大有利于人民的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利于人民的人。”

高尚、纯粹、有道德、脱离低级趣味(虽然我至今也分辨不出啥叫低级趣味)、有利于人民这几个词每一个词单独拿来去评价一个人就已经很是了不起了,更别说组合起来去用在一个人身上进行评级了,那确实非常地伟大了。

我们对一个人的评价通常不会空穴来风,一开始都是对此人做过的事进行“对事不对人”的客观价值评判,而一旦需要“上纲上线”时,这个客观的价值评判就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就会不自觉地过渡或是演化成道德评判。

 价值评判往往是以投入产出比进行正负值的客观判断。举个形象的比喻,就如会计科目里投入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因为这些投入而产生的营业收入的相比较的差值,这个差值便是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越高与之对应的价值评判就越高,反之亦然。

道德评判通常是以价值评判作为基础,但须得给它增加了一个维度,这个维度便是利他主义。同样的价值评判标准的前提下,利他的人群越多,道德评判的数值就越高,反之亦然。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盗贼的行窃行为,虽然单从行窃得手后判断价值,该数值一定为正,但这一行为的利他人数为零,甚至还带来的损他的判断负值。因此,对此行为的道德评判就为负。

而同样是盗贼,有些人竟然被称为盗亦有道的侠盗(如侠盗楚留香),判断他是否归类于侠盗最核心的标准是看他偷盗后对赃物的处置,如果是劫富济贫,绝大多数是用来分给贫苦大众,貌似这样的盗贼在很多文学作品里还给予了较高的道德评判。

生活在法制的和平时代,即使是侠盗行为,也不值得去提倡。因为单一的劫富济贫行为或值得赞赏,但因此而增加富人们防盗的成本反而成为社会的累赘与负担。多说一句,劫富济贫这事从来就是政府的主要功能之一,如相较于富人而言,穷人们缴的税算可以忽略啦,而绝大多数的公共设施其实属于整个社会并未区分贫富者使用。

“静坐常思己过、闲谈莫论人非”,评判他人本就不该去提倡,我们应该尽量少花精力去用来评判他人,更多地用来精进自己。但如遇非得评判之时,希望以上的评判标准能给您增加一点说服自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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