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分工与协作的主体中,企业法人,是一个绝对不可忽视的存在,可以说它是市场中绝对的主角之一。而企业法人,主要又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显然,这两个主体都有一个共性,那便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在英国是在1855年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的。按照当时规定一家公司可以超过了25位股东,里面的成员是不可能参与所有的经营决策,所以他们就获得了免责,也就是说他们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这是英国1855年的法案。结果人们就创造了一个虚幻的概念——法人,这不是一个真的人,而是一个想象中的人,一个法人,我们让法人来承担责任。这是一种伟大的发明,人类的想象力能够帮我们做很多伟大的事情,这便是其中的一件。有了法人以后,投资者就可以躲到法人的背后,免于承担公司做错了事情所需要负的责任了。一旦公司做错了什么事情,要赔钱,如果借了钱还不了,所有这些事情由法人来承担,股东只要承担他们所交出来的那点股份的钱。如果他们付出的钱亏完了那就算了,股东可以全身而退,不影响自己在其他方面积攒的财富。
与此之前,这一创新性制度在设立伊始, 也受到过主流媒体的抨击。
在1824年5月25日的《泰晤士报》上就有这样一篇评论,它说如果一小撮有钱人,他们拿出自己一部分过剩的财富,成立了这种公司,然后把他们的名字跟这家公司捆绑起来,取得公众的信任,这样来筹集资金,来做他们所要做的生意,可是到最后,如果这家公司资不抵债呢?他们就宣告破产算了,他们的其他财富不会受到影响,而这时候那些信了他们的小股东、把钱交给他们的小股东,还有其他的债权人,就颗粒无收了。用这种方式来引诱那些可怜的小鱼小虾,这是多么不公平啊!股份有限责任制这种制度,确实有它的缺点。借钱的时候跟人家说我借的钱、我负的责任可不是无限的,我负的责任可能是有限的,如果我实在还不了我就不还了。这种观念在今天好像也不太容易被人接受,在当年就更不被人接受了,那时候借了钱不还是要坐牢,甚至要卖身为奴的(大有前几天,老罗口中所谓卖艺还债的凄凉感)。这样来借钱在道义上都说不过去,谁会借钱给你?
然而,既然有它的缺点,制度是死的,人可是活的,活人是不可能被制度给限制死的。于是,那些聪明的金融机构,就发明了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制度条款。也即是说,你想借款,或者想要融资可以,作为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得誓与公司共存亡,你得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司一旦出了事,你休想轻易地逃脱干系。
理想着实很丰满,而现实又总是太骨感,社会是残酷的,当我们看到一个个企业家,光鲜亮丽的一面时;当看到他们上市后的股价,在雀跃地跳动时;当我们在内心计算着他们身价几何时。却鲜有人在意那些失败的创业者,是如何在一片狼藉中舔舐自己的伤口,又是如何狼狈不堪地一点点重拾信心、重整旗鼓的。
也许,企业家们在融资的时候,不该一味地盲目乐观,更需要多一些地审时度势。而整个社会,尤其是那些永远都高高在上的金融机构们,似乎也该给企业家们适度的宽容,与应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