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须关注的涉税风险
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当年经营亏损。2011年3月,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公司财务人员想知道,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哪些情形,核定期间企业应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形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定额征收两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纳税人对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两者中有任何一项不能准确核算时,将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假如某企业2013年实现收入150万元,成本费用13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如果收入核算准确,成本费用核算不准,则以收入为基数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0×10%×25%=3.75(万元);如果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收入核算不准,则以成本费用为基数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0÷(1-10%)×10%×25%=3.61(万元)。如果收入、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可采用定额征收方法来核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假如核定4万元,则每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
核定征收期间企业的涉税风险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需要注意对收入总额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对此,汇算清缴时应兼顾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核定征收期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对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因此,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不能享受具体的税收优惠。如A企业200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对外咨询收入10万元没有申报,年终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0)×10%×25%=5.25(万元),扣除平时预缴200×10%×25%=5(万元),尚应补缴5.25-5=0.25(万元)。A公司虽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10)×10%=21(万元),此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由于实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优惠。
因企业对核定政策理解不够,往往用当年利润弥补上期亏损,形成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这两种方式适用的环境和享受的税收待遇截然不同。企业应准确、全面地理解核定征收相关规定,以减少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