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中的横向比较是错误的。 很多...
评分标准中的横向比较是错误的。
很多标书中的评分标准都有横向比较评分的内容。案例如下:
1.此项进行横向比较,主要考察投标人是否具有完整详细的人员管理方案,是否制定了入选人员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及考核、人员培训、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内容。
2.在此基础上,横向比较其他供应商服务方案,方案在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设计有序性等方面每有一项不足扣减1分,扣完为止。此项缺项不得分。
我们先看看综合评分法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综合评分法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2.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3.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按照综合评分法,专家是按照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不是横向对比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得出分数。这就类似于考试。评分办法是标准答案,投标文件就是学生的答卷,而专家就是老师。老师阅卷是看的是学生本身的试卷,依据标准答案得出分数,而不是横向对比其他学生的试卷得出分数。
采用横向对比的方法违背了综合评分法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横向对比并不是一个量化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上述规定都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使用原则,横向比较没有法律依据。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7号,总共6个投诉。其中只有第四个投诉成功。第4条是:变更后的评分项“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均采用各供应商横向比较,但是没有给出比较的项目及可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
财政部处理意见:关于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本项目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成功。
提醒各位专家朋友们,论证时遇到一定要删除横向对比,评审时遇到要停止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