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烟草公卖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多次提高烟税。民国政府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进一步提高烟税。政府对烟草征收重税的同时,效仿日本和西方各国,积极酝酿烟草专卖制。但是民国初期,实施烟草专卖制的历史条件并不成熟,政府遂开始推行烟草公卖制。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了《贩卖烟酒特许脾照税条例》,规定营业者须赴官署领取牌照,烟酒批发商店一年纳税40元,专业零售店纳16元,兼营零售店纳8元,推贩4元。1915年,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特设“全国烟酒公卖总局”,规定烟酒公卖办法,并实行官督商销。这就是中国最早的烟草专卖制。现将其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全国按区域设立公卖局和分局,招商组织公卖分栈和支栈(“栈”为批发零售点),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定额收取押款,以此作为公卖局的经费,并发给经营执照。

  第二,公卖局每月核定价格,通知各分栈执行。如私自增减公卖价格,处以罚款,并査禁私烟。

  第三,原有的各项税、厘、捐等由公卖局代收分拨。

  第四,在核定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加收10%~15%的“公卖费”定为公卖价格,公卖费直接缴存省支金库。

  第五,凡国产烟草和烟制品均由公卖分栈经营,由公卖费中提取5%作为应得之利润。

  公卖不同于专卖。专卖权由政府掌握;在公卖制度下,烟酒类的产销等由百姓自由掌控,政府按其价格征收公卖费。政府创办公卖,旨在通过整顿现行烟酒税,以期增加税收,与专卖相去甚远。

  1916年,烟草公卖制度在除新疆、川边外的大部分地区推行,并取得显著成果。但是公卖的范围当时仍限于“土烟土酒”,而对于“洋烟洋酒”,因种种条约关系,无法对其征税。1916年9月,中国烟酒联合会代表向政府递呈了请愿书,表明烟酒税名目繁多,不利于产业振兴,征税只针对土货而不适用于洋货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在其影响下,各地商人纷纷向政府陈述不同意见。

  公卖自1915年开办至1927年止,其间各省施行之际,缺少政府监督,与征收制度无异。尽管烟草公卖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施过程中渐渐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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