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所在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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