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外汇管理

关于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外汇管理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快速发展,跨国公司上市增加,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需求也日渐增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对于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有详细规定。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

银行从业人员对该类业务接触比较少,存在畏难情绪。笔者根据从业经验,简要梳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以供参考:

一、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拟汇入金额等),并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2.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

3.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二)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2.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2.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注意事项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含港澳台)参与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相关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登记。

2.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的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或信息变化后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3.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4.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

5.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其境内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将资金结汇后划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办理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流程

银行为境内上市公司办理外籍员工办理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审核其提交的“65”开头的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登陆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控制信息表。控制信息表里有参与计划外籍员工的名单及计划汇入资金明细和总额。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合法收入,也可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资金。境外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汇至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者外籍员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如外籍员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挂接证券公司账户,直接扣划。

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汇入及结汇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

外籍员工出售股权激励项下股票或权益资金、参与股权激励项下分红派息所得资金汇出境外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籍员工身份证明。

3.证券公司出具的股权激励项下外籍员工境内交易证明文件或证券账户红利股息入账凭证。

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从境外汇入资金的退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权激励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的证明。

    (四)结售汇统计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本金结售汇统计在232证券筹资/432证券投资撤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的增值结汇统计332投资收益。

    (五)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境内上市公司或相关境内收付款人应按规定办理间接申报。

1.资金汇入的申报

外籍员工将资金从境外账户汇至上市公司账户参与股权激励的,应由上市公司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认购股票/行权)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购买股票期权)项下,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字样。

外籍员工将资金从境外汇入至其境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参与股权激励的,在资金汇入环节由外籍员工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代该外籍员工申报为“822030-境外存入款项”;

在购买股票或期权环节,则由境内收款人(如券商等)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认购股票/行权)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购买股票期权)项下,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字样。

2.资金汇出的申报 外籍员工出售股权激励项下股票,由境内付款人将款项汇至境外或其境内个人账户的,境内付款人应申报在“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

外籍员工将个人股权激励项下分红派息所得资金汇至境外或其境内个人账户的,应由境内付款人将款项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

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未达成,或股票期权未行权的,如通过外籍员工境内账户将原汇入资金退回境外的,则由外籍员工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代该外籍员工申报为“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

如是境内上市公司将原汇入资金退回境外或外籍员工境内个人账户时,境内上市公司应申报在与原汇入款项相同的交易编码项下。

上述申报业务均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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