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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甲公司是一家严格确认收入、严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但会计一直有个疑问,销售过程中有些客户不索要发票,这时该不该开发票呢?如果开了对方不收又给谁呢?丢失责任在谁?如果不开发票检查到会不会被罚款?
如果没有开具发票,但确认了对应的增值税收入,则申报时,会导致增值税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不等,这个差额在具体处理上,可以通过申报表上“未开具发票金额”栏目来调整。《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很多情况下·如果企业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对于不索取发票的客户不开发票,检查人员也不会处罚企业。但如果他想要处罚,也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应当”二字。放你是人情,罚你是道理。所以.企业不应该把宝押在某位检查人员的执法尺度之上,这就是“平时高度重视发票”的做法—一客户如果不索取发票,也要开。有会计问,这是不是太浪费资源了?这个就不是会计该操心的事情了。会计该操心的是,开了别人不收的发票,该如何保管?我一般在客户不要发票时,也开出发票,但为了不让这些发票联失控,我听一位老会计的教导,就把它们都撕毀了。这样操作是正确的吧?这样看起来仿佛没问题,但万一未来需要“退货”“退款”,红冲或作废发票时,集不齐发票联,税务麻烦就来了,这属于自找麻烦的操作方式。再说,万一客户两个月后又来索取发票,当初是他不要发票还是你开了没给他呢?可见,除非你合同约定不准退款退货,否则,那张发票联还是非常重要的,“平时高度重视发票”,当客户不索取发票时,也要给他发票,他若不要,也要有证据证明客户不要,而不是企业不开,或者开了不给。比如,零售时采用税控收银机,则会自动打出发票,客户不能诬说没有开;对单位客户时,有时可以要求客户书面签字不要发票;交接发票时像收付款一样,同时出具发票的收据等。同时,开具出来没有人收的发票联,会计得像对待自己的发票一样保管好以备未来不时之需。这样做事的确相当琐碎,但其目的是规避《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这一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是“一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开不开呢?这时最好不开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因为不索取而不去认证,这张票就成为“滞留票”了,徒然地增加税务机关的关注。同样道理,未来的退货退款等情况将无法处理。此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妥善进行保存。如果这些不索取发票的客户一段时间后改变主意,前来索取发票,核实后应向对方提供已开据的发票,如果对方此时要求改变发票的一些内容或者索要专用发票,是万万不可答应的。发票是依附于增值税的凭证,只要发生了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虽应税但免税的收入,都应该开具对应的发票,不开就是违规的行为。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具发票。由此可见,目前发票仅有一种:那就是增值税发票。比如,现实中有所谓财政收据、税务收据,这些都不是发票,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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