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每月领1500元补贴,后又投诉公司补缴,领的补贴该返还吗?

法律咨询 ☝

2012年8月28日,史太龙入职北京蒙伊运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史太龙向公司提交《申请》,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

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3、本协议有效期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

2017年11月1日,史太龙申请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向史太龙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

2017年12月26日,史太龙到朝阳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史太龙补缴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

2018年3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史太龙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缴社保,现公司补缴了社保,对公司已发的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史太龙返回发放给其的社会保险补贴,史太龙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另案中史太龙虽对签字和捺印提出鉴定申请,但经鉴定,均系本人签字和部分捺印,故史太龙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太龙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公司已发放给史太龙的社会保险补贴,史太龙应予以返还。

综上,一审判决史太龙返还公司33100元。

史太龙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已发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史太龙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有史太龙签字的工资表显示,其工资构成中含有社会保险补贴。现史太龙不认可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并主张其签工资表时同时签了两份,一份空白,一份含真实的工资构成,但其未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中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史太龙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进而认定史太龙的工资中含有社会保险补贴。

史太龙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经鉴定,《补充协议》系其本人签字和捺印。本院结合前述鉴定意见,认定史太龙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太龙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史太龙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史太龙应予以返还。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太龙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一、二审判得对,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北京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史太龙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太龙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史太龙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史太龙应予以返还。一、二审法院根据有史太龙签字的工资表核算的社会保险补贴总数,具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史太龙的再审申请。

案号:北京高院(2019)京民申2888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lvshi_lawyer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实时在线  即时回复
点按或添加张律师zhang_lvshi详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