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税事宜的处理(二)破产管理人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作为企业本身而言,虽然市场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但已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按规定应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代行破产企业的权利,对此,《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从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破产管理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可以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对于是否能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 48号公告的规定来看,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由破产管理人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因此破产管理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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