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却发现丢了购房资格,怎么解?
房地产价格涨势迅猛,国家一再号召,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多地政府已经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宏观调控政策,从购房数量、购房人资格、购房贷款首付比例、税费、限售年限等方面着手。
房价不断上涨,限购政策层层加码,“在途”的房屋买卖容易受到限购政策变化的影响,网友戏称为“在跟中介去看房的路上丢了购房资格”。
限购政策对房屋交易产生限制影响的典型情形
限购政策出台前/变化前,交易双方已达成购房意向并签订了合同,后因政策变化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无法办理贷款,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实践中,此情形下交易双方容易就是否解除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产生纠纷。此类纠纷评判标准主要看限购政策对合同履行的阻碍程度,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一般不受限购政策影响。限购政策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限购政策出台导致买受人不再具有购房资格,合同效力也无变化。若买受人借名买房,此种场景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此处不展开论述。
二、合同是否解除
如前所述,限购政策一般从购房资格、银行贷款、税费等方面着手。其中,限购政策的影响集中体现在购房资格与银行贷款两方面。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履约能力判断政策变化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1)购房资格政策变化。买受人不再具有购房资格,买受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此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性认为,这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令合同解除。
(2)银行贷款、按揭政策变化。若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无法获得贷款的解决条款,如约定按揭贷款无法办理时应按其他方式支付剩余房款,此时易被推定为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履约的风险,不满足合同法定解除要件,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如一方存在过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例如一方拖延办理过户或贷款手续直至限购政策出台。
此外,如合同签订至解除期间,房价剧烈上涨,也有部分法院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支持房屋差价补偿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直击
(2018)沪0115民初721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签订合同,约定2018年办理过户转让手续,但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出台“沪九条”,对购房资格进行限制。根据“沪九条”,原告不具有购房资格。浦东新区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新政的出台,导致该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故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沪居房产(动迁房)买卖合同》。
后出售人起诉要求被告搬离房屋,买受人反诉主张房屋差价补偿(案号:(2020)沪01民终3810号)。如前所述,该案中合同因买受人丧失购房资格无法过户而解除,但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购房用途为自住,且已占有使用并装修,在房屋价格确实剧烈上涨出卖人因此获益的情形下,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房屋差价补偿金额为60万元(合同解除时房价上涨金额的30%左右)。
五、结语
限购政策各地不同,且经常更新,建议各位读者朋友在做出认购决定前,充分了解当地的购房政策,认真评估自身是否符合购房一系列的资格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否则很可能面临“计划赶不上限购政策变化”的窘境。
【参考书籍】袁华之主编,《房地产法律实务与案例精解》第72-86页。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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