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操作规范
一、依据
1.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民险函[1997]17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的通知》(民社险函[1993]第5号)
二、缴费对象
本县(市、区)范围内20至60周岁的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三、操作规范
1.缴费单位(村或乡镇企业)代办员收到缴费对象缴纳的保险费后,在其《缴费证》上登记缴费日期、缴费数额并签章,同时在《缴费明细表》登录签章,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时将收缴保费及《缴费明细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交乡镇瞥理所。
2.乡镇管理所收到缴费单位缴来的保险费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分别签章。收到缴费单位上缴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后,进行复核,并根据各缴费单位上解的保险费和《缴费明细表》,填制《缴费汇总表》(一式二联),及时将《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一联、《缴费明细表》第一联及《缴费汇总表》第一联随上解保险费上交县管理处。
3.县管理处收到乡镇或县办企业单位上解的保险费,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收到乡镇或县办企业单位上交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汇总表》后进行复核,表款无误后,财务部门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上盖“已收款”印章。
县管理处依据《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填写《缴费记录卡》(一人一卡)。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