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篮球被撞伤鼻子,向对方索赔,法院判了……
男子在小区打篮球防守过程中,
被撞伤了鼻子,
因赔偿问题谈不拢,
将对方诉至法院。
近日,广州中院
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打篮球受伤向对方索赔
据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12日晚,周某、陈某一起在广州某小区篮球场进行篮球运动,周某在防守陈某过程中鼻子受伤,随后周某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鼻骨骨折,后于2020年7月21日住院手术治疗,2020年7月23日出院,周某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535.64元。
周某主张其鼻子受伤是陈某肘部撞击造成,于2020年7月25日找到陈某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周某遂报警处理,警察到场后向周某、陈某询问了事件经过并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周某于是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
陈某庭审中称其不确定是否是其导致周某受伤,当时打篮球时确实是周某防守他,但旁边还有其他人协防。庭后法庭向出警警察进行电话询问,警察回复称陈某当时承认是其导致的周某鼻子受伤。
一审:承担30%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群众性体育运动是指普通民众自愿参加的,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交等为目的,一般不追求达到高水平的运动成绩,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我国一直大力提倡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以使人民群众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体质。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从事的篮球运动是一种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群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信息时报资料图
本案周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在上述篮球体育运动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篮球攻防中,陈某在运动中导致周某鼻子受伤的事实。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过失,故确认在涉案事故的发生中,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出现均无过错,陈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周某的受伤是陈某所致,如让周某完全承担损害后果,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但同时作为参与该项体育运动的周某在参加激烈性体育运动前应当预见或认识到一定危险性的存在。因此,如让陈某承担过高的补偿责任,也同样对其不公。故此,一审法院酌定由陈某对周某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补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118.62元。
二审:风险自甘对方不担责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对方的伤害并非自己造成。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合出警警察向一审法院的电话回复,认定陈某与周某在篮球攻防中导致周某鼻子受伤,并无不当。陈某主张周某的受伤并非其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系篮球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对抗性明显且时常伴随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从侵权法角度,球员自愿参加此类比赛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于自甘风险的行为,除非对方球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确认陈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于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