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丨房屋买卖未成,买房人可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吗?
导语
最近电视剧《安家》 特别的火,讲的是一个接地气的房产中介的故事。受电视剧的影响,有人直呼要成为卖房子的人,因为感觉当房产中介,既可以赚钱,又不怎么需要承担责任,感觉是一个只赚不亏的行当。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
现实生活中,普通的卖房人和买房人,因为缺乏房源信息获取和发布的渠道,而且不熟悉房屋买卖的流程,因此他们更希望花个钱,买个放心。
于是就有了房产中介这种行业,为购房人或者卖房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这种媒介服务,看似没有法律风险,但如果订立了合同,最后合同被解除,是否算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实比较少。
但是如果因为居间人没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从而导致合同被解除,房屋买卖没有完成,那么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义务:
1.对于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对于双方提交的各种材料,需要做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
如了解银行房屋贷款的相关政策,了解房屋买卖流程等;
如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的环境状况等等。
排版编辑丨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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