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 附:最新规...
前言: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包含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大修正,此次修正将“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该条中的“相应责任”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涉及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在司法实践的认定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517号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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