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支柱
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一个筹备委员会,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起草公约草案。1947年8月,筹备委员会起草了一项章程草案,经同年11月—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讨论,通过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章程,通称哈瓦那章程。当时预定,一俟该章程经过20个国家正式接受以后,国际贸易组织即行成立。但是,由于该章程一直没有为欧美一些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因此该组织难以成立。
当国际贸易组织章程正在进行起草的时候,组成上述筹备委员会的23个国家经协商,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之前,先在它们之间就降低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限制进行谈判。经过谈判,制订了一项多边条约,称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字,1948年1月1日生效。它是一个包括一整套有关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各种规定规章、措施和禁令的法律文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正文共38条,分为四大部分:(1)规定有关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关税减让表的条款;(2)有关缔约国贸易政策的条款;(3)有关加入及退出总协定的程序性条款;(4)1965年增订的有关处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的条款。以“自由贸易”为主旨的关贸总协定,规定了一系列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们可以概括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减让关税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及出口补贴原则、对发展中缔约国实行优惠待遇原则等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虽然不是一个正式国际组织,但从它与联合国的关系及缔约国之间合作的实际程度来看,它的地位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相似。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共同构成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总协定以日内瓦为总部地址。
在没有设立正式国际贸易组织的情况下,该协定是为进行世界贸易的绝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贸易规则的基本国际文件。它的大部分内容是以哈瓦那章程的规定为基础的。缔结总协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多边协定拟订行动守则,在实施互惠与非歧视的基础上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它的基本原则是:贸易应当在不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各缔约国在征收进出口税和费用以及在管理工作上应受最惠国条款的约束;只能通过关税税率而不能通过限额或其他措施向本国工业提供保护;应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削减的税率要受“约束”,以后不得提高;缔约国应该共同协商解决贸易上的问题;总协定为削减关税和减少贸易的其他障碍而进行的谈判提供了一种可以使用的体制。
关贸总协定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与协调争议的场所,它的主要活动,是安排缔约国就共同相关的主要商品的税率等问题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自关贸总协定生效以来,共进行过8次较大的多边国际贸易谈判。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后,关贸总协定为多边世界贸易组织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