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那些事儿
小案例
楚婕是古城音像制品公司的行政前台,因为是外地员工,平时都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周末开车回到老家王庙村。2019年11月17日星期天原本是楚婕的休息日,但为了第二天能在8点之前到公司开早会,楚婕便在周日晚上驱车到了古城。连绵阴雨导致路面湿滑,加上夜晚能见度低,楚婕在开车时与逆向驾驶摩托车的黄福海发生碰撞,不幸车毁人亡,交警部门认定黄福海全责。
后楚婕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楚婕的死亡是在休息日,并不是上下班期间,其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虽然案发日为休息日,但是两地相距较远,为了次日能够正常上班,楚婕提前驱车到公司所在地存在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本案楚婕应当认定为工伤。
拓展课堂
工伤问题繁多复杂,除了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算工伤呢?
1、工作中突发疾病(非职业病)抢救未超过48小时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却可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退休人员返聘适用工伤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答复〉、《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可以得出返聘人员适用工伤条例的三种情形:(1)用人单位已为返聘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职工,如果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因公受伤的;(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形
1、工作时间不工作而导致受伤的,例如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受伤的。
2、上下班途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而受伤的(非劳动者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
4、劳动者故意犯罪的。
5、劳动者醉酒或吸毒的。
6、劳动者自残或自杀的。
郭律师有话说
对劳动者:
劳动者在应聘时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要尽快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险。
参考案例
1、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行终143号二审判决
2、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湘03行终33号二审判决
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济行终字第325号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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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职场法律的那些事儿”专题由郭彦忱律师独立完成,整个专题分为“入职”、“履职”、“离职”、“后续”四个部分,本篇为整个专题的第八篇,“履职”部分的第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