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 | 生母望女成凤“心切”屡施家暴 法院依法指定外婆为孩子监护人

父母离异后,女孩安某随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杨某望女成凤心切,狠抓孩子的学习却过了头,屡次对孩子实施家暴。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杨某却依旧未收手。近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杨某和安某生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安某的外婆朱某为其监护人。据悉,该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生效。

该案一审宣判现场(崇川法院供图)

母亲家暴女儿引众怒

安某今年12岁,目前在读小学。在其4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安某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

2018年起,外婆朱某发现,安某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可能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

2020年4月的一天,因安某背诵课文没达到要求,杨某一气之下将书甩到女儿头上,安某的面部、额头都肿了起来。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朱某既心疼又气愤,于是找到社区,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了警。经公安部门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向杨某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安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一纸告诫书,并没能让杨某就此停手。今年1月上旬的一天,因安某未完成试卷测试,杨某用指甲抓伤了安某的脸。经公安部门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同属轻微伤。1月20日,崇川法院向杨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安某实施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一再升级

据了解,杨某给女儿定的目标是“考进全国前三或前五的大学”。为此,她在学校课业之外,还给安某布置了不少“提升作业”。比如,让安某做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测试卷,甚至成人高考的试卷。还在读小学的安某,已经在母亲的规划下开始学习大学英语。

今年3月15日,杨某在家做饭时抽查其给安某布置的“提升作业”,发现女儿没能完成,一气之下抄起手中炒菜的锅铲打在了安某手上。烧热的锅铲直接烫伤了安某的手背。

杨某一再升级的家暴行为,让朱某忍无可忍。在她看来,杨某对安某生活上本就照顾不够,“孩子经常晚上七八点打电话过来说没饭吃”。加之杨某动辄打骂、体罚安某的行为,导致安某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

实际上,杨某实施家暴后,派出所、社区也曾通知孩子的父亲安某某,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其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据悉,安某某这些年无固定居所,也无法保障女儿的基本生活。

“外孙女5岁之前都是跟我们一起生活的,现在我身体还算健康,能照顾她。”为了安某的健康成长,朱某在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杨某、安某某二人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安某的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法院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令大家都感到震惊的是,在该案审理期间,悲剧再次发生。今年4月5日,还是因为“提升作业”没完成,杨某拿起烧热的锅铲拍向安某,这一次直接烫伤了安某的右脸。

庭审中,杨某也承认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但都是因为学习的问题,目的是培养其成才,烫伤女儿只是情急,并非故意。杨某称,离婚后,都是她一个人独立抚养安某,其他人未给予任何帮助。因此,她不同意朱某要求撤销自己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未成年人安某的监护人,本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采取理性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然而,杨某在与安某共同生活期间,罔顾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在安某不能顺利完成其布置的所谓“提升作业”的情况下,长期对安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安某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安某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杨某非但没有规范自身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父亲安某某作为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女儿被杨某多次殴打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其处于危困之中,并当庭表示放弃监护权。

鉴于此,法院审理指出,杨某、安某某已不适合继续作为安某的监护人,朱某申请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安某幼年时曾与朱某共同生活,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朱某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法院遂指定朱某为安某的监护人。

“你们放心,外孙女是我的'心头肉’,我一定悉心照料,给她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法庭上,朱某向法官再三保证。宣判当天下午4时30分,安某放学走出校门时,外婆朱某早已等在那里。安某说,从今以后就要和外婆一起生活了,她很开心。

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主审法官顾狄介绍说,《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当法定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顾狄表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非常慎重。以未成年人来说,其心智尚不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当尽可能地让其在原生家庭生活。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法定的责任。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案情况便是其中一个例子。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顾狄特别指出,《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一般会对此从严把握,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并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及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意见,再作出最后的判断。”顾狄说。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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