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救灾法律知识问答(下)

16、蓄滞洪区转移群众是否能获得救助?

答:根据《防洪法》第32条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17、对于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根据《防洪法》第55条规定,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因防汛救灾移除、损毁行洪河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予补偿。

18、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28条规定,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19、 防汛救灾捐赠能否撤销?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20、防汛救灾捐赠的受赠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21、抢险救灾捐赠款物可以用于哪些用途?

答: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1)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22、防汛救灾期间转发、散播谣言如何处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23、将防汛救灾物资挪作他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如果挪用抢险救灾物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过程中私自挪用的,依据《刑法》第38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4、阻挠政府或其他组织抗洪救灾,如何处理?

答:根据《防洪法》第61条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罚。而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行为人阻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防汛救灾职责的,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5、对于防汛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何种奖励?

答:根据《防汛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2)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3)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4)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5)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6)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7)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主 编:韩申国

编 校:郭   倩、陈   锐

责 编:辛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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