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审判和执行,这有利于间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了保障和规范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该规则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请看以下具体条款规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抗诉;(四)检察建议;(五)不支持监督申请;(六)终结审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O二O年六月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