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律法先例

导读:勤勉义务(duty of diligence)或称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与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是公司法框架之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duties)的一体两翼。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本文尝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一起申诉案件的审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裁判精要

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商事交易实践,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决策错误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违反勤勉义务。否则,会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过于小心谨慎,甚至裹足不前,延误交易机会,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最终不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权益。

二、案件事实

海之杰公司系外资投资的独资公司。盖博自2011年1月在海之杰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其主要职责为:按照公司的章程,根据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正常业务,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各种文件等。

2011年1月8日,祥辉公司向海之杰公司传真《合同》一份,载明:货品为男装长袖衬衫,总数量65280件、总价款647,557.60美金,交货期2011年4月29日。海之杰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祥辉公司未加盖公司印章。

为履行上述合同,盖博指示海之杰公司的计划部经理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2011年2月22日与金律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各一份。约定海之杰公司向金律公司采购亚麻棉交织提花染色布,合同总价款2949344.31元。经海之杰公司的计划部经理向海之杰公司的投资人请示后,安排将祥辉公司订购的男装长袖衬衫全部生产完毕。后祥辉公司在验货时,提出衬衫的包装纸箱层数不够、吊牌的厚度不够等问题,因而不予提货。后期海之杰公司无法联系上祥辉公司,该批衬衫未能出售成功。

2013年12月23日至31日,盖博带领公司采购人员到广州库存市场采购、验收和运输光坯布,共向周军等15位供应商采购布匹,价款(含运费)共计1283892元。

2014年3月盖博从海之杰公司离职。

其后,海之杰公司以盖博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情形严重,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请盖博赔偿200万元。

三、争议焦点

盖博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否应当对海之杰公司在案涉交易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综观公司法实践,勤勉义务所要求的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是一个经过实践而被逐渐总结出来的标准。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商事交易实践,如果要求每一个经营判断都是正确的,其结果会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过于小心谨慎,甚至裹足不前,延误交易机会,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最终不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别是在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盖博作为海之杰公司的总经理,具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权,海之杰公司赋予了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广泛职权。案涉交易中,包括海之杰公司与祥辉公司签订衬衫供货合同、与黄冈市金律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在广州采购光坯布,均系盖博为开展公司日常经营而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并未超越海之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盖博未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更不涉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具体如下:

其一,在案涉衬衫生产前,海之杰公司已请示投资人,对请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可以证明其对海之杰公司生产案涉衬衫是知情的。根据海之杰公司一方的证人在原审庭审中的证言,案涉衬衫未能出售成功的原因是祥辉公司对包装、吊牌有异议而拒绝收货,并非因祥辉公司没有验货或者祥辉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导致衬衫未能出售成功。

其二,对于盖博任职期间在广州所采购的光坯布,因海之杰公司所提交《损失价值公估报告》的保险评估机构不具有光坯布质量鉴定的资质,故不能依据该公估报告认定案涉光坯布存在质量问题,也就不能因此证明盖博采购光坯布的行为导致海之杰公司发生的具体损失。而且,海之杰公司虽主张盖博违反公司内部审核、财务等制度以及存在虚假陈述、推卸责任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财务制度等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并未认定盖博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未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相关观点

(一)勤勉义务通常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行为标准:(1)善意: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执行职务时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职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符合公司利益的。(2)尽责:没有偷懒、怠工,像在类似职务上的普通的谨慎的人那样尽到了同等程度的勤勉、注意和工作付出。(3)确信对公司有利:董事、监事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其内心应确信其行为会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高管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求,则法律认为其已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免除其责任。

(二)美国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通常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对Aronsonv. Lewis案所做出的判决中指出:“商业判断规则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即董事在行使决策之职时,会在知悉的基础上,本着善意,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缺乏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判断受法院的保护。指证董事违反职责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找寻事实推翻前述假设。”在我国的公司法司法裁判实践中,虽然一直都没有出现“商业判断规则”这一术语,但是实践中许多法院已不知不觉地使用了该规则。

(三)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应从:行为、主观心理、客观损失、关联性等要素出发,同时在具体裁判中考量公司类型与规模、董事地位及其专业知识、公司章程等影响因子。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构成要件为:(1)有没有履行或者合理履行其职责;(2)履行职责应当是可能的;(3)有没有履行或者合理履行其职责与公司利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实务建议

为预防公司利益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职责而受损,以及公司利益受损后,能够及时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建议公司:

1、完善规范、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权责明确和相互制衡。

2、健全规范财务制度,对用于公司业务的一般应从公司走账,对于个人支出报销的,应符合财务规范,防止事后发生纠纷时因财务资料不全而导致举证困难。

3、进行定期任职审计和离职审让,防止一旦发生纠纷时因时隔过长而导致资料遗失、事实难以认定。

4、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必要时股东可依法行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5、保证监事会及监事地位的独立性,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细化监事会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尤其要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6、按照刑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侵占公司资产达到一定金额,根据不同情形,有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故而在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可考虑选择报警等。

六、关联法条

(一)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七、索引指南

判例名称: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与艾哈迈德·盖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

检索主词:一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二级: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商业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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