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杀人又焚尸,所有残忍手段都用尽了,如何评价本案?
【案例】四十多岁的王女士,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孩子在外地上学,自己一人在家操持家里农活。由于王女士长得漂亮,被村里三十多岁的单身男黄某盯上,黄某是一个屠夫,靠杀猪卖肉生活。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劳累了一天的刘女士早早躺下休息,黄某翻墙进入王女士家,对已经睡着的刘女士动手动脚,刘女士被吓醒,刚要喊叫,被黄某将嘴堵上,强行与刘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后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将刘女士捅死,将刘女士尸体拖到空房间内,倒上汽油焚烧后逃离现场(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仍保留了原案件的基本情节,不会影响对黄某行为的定性。笔者在分析案件前再次声明,以下分析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证据已充分的基础之上。笔者不再对案件有关证据事实一一列举并分析,旨在阐明相关刑法原理,算作普法吧。
黄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侵犯该罪的保护法益,在有责任的前提,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黄某以暴以力段,殴打王女士,使得刘王士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对生命权的侵犯是严重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是典型的重罪之一。
本案中,黄某用杀猪刀这样的致命凶器刺捅王女士,是典型的杀人行为,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黄某焚烧王女士尸体的行为不再单独评价为犯罪
我国刑法中,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有责任阻却事由,如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期待可能性为责任阻却事由,法不强人所难,当不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时,应该阻却其责任,如犯罪后销毁证据的行为,不能单独评价证据类犯罪,就是因为,我们不能期待行为人犯罪后,好好保留证据,等待被抓,因此,行为人犯罪后销毁证据的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即只评价前面的犯罪,对销毁证的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本案中,黄某强奸并杀死王女士后,为逃避抓捕,焚烧王女士的尸体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其后的证据类犯罪,只对前面的强奸及杀人行为作出评价。
综上,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结语:本案中,黄某的手段可谓极其残忍,强奸杀人又焚尸,不过,黄必将为其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笔者在写本文时,黄某早已被执行死刑。王女士的死,也在提醒那些留守妇女们,看好的家,守好自己的门,更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