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税四期监管下,这种合理合法“公转私”的方式老板们都在用
所谓“公转私”即企业从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而违规的公转私行为往往伴随着偷、逃税违法犯罪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公户转账,不得超过200万元;私户转账不得超20万元(境外)或50万元(境内)
有这6种情况的企业涉嫌违规“公转私”:
(1)规模很小的企业却常有上千万的流水;
(2)经营范围或经营业务,跟资金流向没关联度;
(3)资金转入转出有异常,比如分批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4)公户短期频繁且大额地给个人转账,或公户短期经常收到与业务没啥关系的个人汇款;
(5)闲置很久的账户,突然启动,并且有大量的资金活动;
(6)频繁开销户,并在销户前有大量资金活动。
在金税四期的监管下,这些行为只会更加透明化,一旦被稽查到轻则罚款重则按照刑法处罚。那么企业的税负压力大是否没有办法解决了呢?其实不然。
我们都知道通过发放员工工资、员工实际差旅报销、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向自然人采购货物、归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赔偿金、股东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等8种公转私行为是合法的,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是目前普遍运用的,既能减少税收压力,还能合理合法的公转私。
通过在一些特定的税收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直接根据开票额核定应税所得率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算下来个人经营所得税在0.5%-2.19%之间,加上增值税1%和附加税0.06%,综合税率在3%左右。
这种方式属于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用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可以分包原公司部分业务到个人独资企业,由个独承接纳税,综合税负仅在3%左右,完税后的剩余利润可以进行公转私自由支配。
想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解决利润问题以及进行合理合法公转私的企业,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