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不影响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关键词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变更生效要件 企业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工商部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不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案例索引
【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
最高院再审认为:
......
叶开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提交《说明》《股东名录》《通知》《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叶开公司已免去徐志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潘荫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工商部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亦不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叶开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特别是叶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未授权徐志代表该公司出庭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徐志要求解除叶开公司与麻寒盛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及申请撤诉的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