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民商事案件的执行是老大难问题,周期长、效果差,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官司打赢判决书却成了一纸空文。其主要难点有两个,一个法官不作为、乱作为,二是被执行人对抗执行。从这两个方面着手,采取果断措施,可以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彻底废除终本制度
执行法官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公开的秘密。执行案件到庭几个月内,无论是否发现财产线索,法官都会极力鼓动申请人办理终本手续。终本后法官再无考核压力,后面就成了申请人求着他办事,想办就办一下,不想办就一直拖着。有的法官甚至会从中渔利,甚至从双方当事人手里拿好处。
终本制度已经成了执行法官推卸责任,玩弄权术,甚至贪赃枉法的法宝。现实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人祸,是法官用终本制度操弄的结果。所以,终本制度应该彻底废除,一个执行案件只要执行不完就不能结案,这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法律的底线。
二、用司法权力主动查处被执行人财产
实践中,大部分执行法官等着申请人自己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否则就消极办案。民商事案件的申请人,自己知道的财产线索肯定会积极提供,因为这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但是申请人手里并没有公权力,无法深入调查取证。既然已经立了执行案件,就应该由法院动用国家公权力,调查、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很多法官不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立案后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多次调解,反复做申请人的工作,要求和解结案。法官甚至把说服申请人当做了工作重点,申请人反而成了法官眼中的“被执行人”。还有,财产查封后,很多法院并不会迅速启动拍卖程序,理由是司法政策要求慎重对待拍卖问题,从而人为拖延办案进度。
三、被执行记录终身纳入个人征信
执行案件的依据、金额、履行情况,动态计入被执行人的个人征信,执行记录终身不可撤销。让不守诚信的被执行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阻,严重制约其经商、信贷、高消费、子女入学等问题。
四、对被执行人应拘尽拘、应判尽判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进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的还可以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能够适用拘留、刑事措施的案件少之又少,对被执行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导致老赖层出不穷。法院对这些老赖,应该严格执法,只要满足拘留条件的就一律拘留,满足入刑条件的就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谨慎宣告个人破产
国家层面应出台《个人破产法》,法院对用尽执行措施,但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谨慎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用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方法,终结一部分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