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贱任重的古代“法医”——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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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部名为《御赐小仵作》的电视剧热播,引起了人们对“仵作”这种类似古代“法医”职业的好奇心,今天来谈谈仵作这一职业的前世今生和发展演变。

  一、什么是“仵作”‍

  《辞海》《辞源》等辞书解释“仵作”说:“旧时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据考证,“仵作”一词,原作“仵作行人”,本意是指经营殡葬行业者,最早见于五代时期王仁裕所著《玉堂闲话》及和凝等著《疑狱集》。在宋代,某一行当称为“某某行(音háng)人”(仵作一行被称为“仵作行人”),又称“团头”。如《水浒传》第二十六回里,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后,王婆说道:“只有一件事最要紧,地方上团头何九叔,他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绽,不肯敛”。此处“团头”即仵作别称。

  “仵作”为什么取了这么一个略显奇怪的名字,有何深意?东汉刘熙所著《释名》中解释说:“午,仵也,阴气从下上,与阳相忤逆也”。“仵”字表示阴阳相克、忤逆之意。古人认为活人属阳,身上充满阳气,人死之后,阳气消散,充斥阴气,即俗话所说的“阴森森”的。元代徐元瑞在其所著《吏学指南》“狱讼”篇中解释“仵作”说:“仵作,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仵字从人从午,故万物至午则中正也。又午位属火,火明破诸幽暗,所以仵作名中人也”。这几句话不太好理解,大概意思是说,仵作是介于死人和活人中间的“中人”,即“中间人”,因为他既和死人又和活人打交道。之所以用“仵”命名,是借助“午”时阳气最盛,以防止死者阴气过重对生者造成伤害,这和古代行刑杀人选定在“午时三刻”阳气最重时是一个道理,都是一种“禁忌”和化解。

  二、“仵作”源流‍

  “仵作”一词虽然出现的相对较晚,但这种职业的历史却很悠久,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据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古代有关法医学检验最早的记载出自《礼记》,《礼记·月令·孟秋之月》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理”指“理官”,在古代是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官员,后世“大理寺”“大理寺卿”即源于此。理官的职责是“瞻伤、察创、视折、审断”,根据东汉蔡邕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伤、创、折、绝”分别指“皮外伤、肌肉伤、骨伤和骨骼肌肉伤”四种不同的受伤状况,“理官”进行的“瞻伤、察创、视折、审断”行为即“后世检验之法”。可见,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

  大理寺

  1975年在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许多涉及秦代律法的内容,其中《法律答问》与《封诊式》两则与司法检验密切相关。《法律答问》中记载,对于斗殴的惩处,要根据检验鉴定的具体结果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惩处。《封诊式》与司法鉴定的联系更密切,“诊”即诊断、勘验,“式”即格式,“封诊式”即有关诊断勘验程式的法律规定。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记载的检验涉及对活体、尸体、首级的勘验以及犯罪现场的调查,内容十分广泛。进行检验的人员被称为“令史”,令史有“隶臣”即男性奴隶作为助手,负责搬运尸体、进行测量等,另有“隶妾”即女性奴隶专为女性进行检验。

  唐代司法检验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唐律》中对司法检验的程序、对象以及责任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到了宋代,对司法检验机构、人员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北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设置提点刑狱司,负责本路州县的刑狱。提点刑狱官员主责是审理案件,查明实情,在断案过程中赶赴现场亲自检验。《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曾经在江西、两广等地担任过提点刑狱,在大量司法检验积累的基础上,写出了《洗冤集录》这部举世闻名、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法医学著作。除了《洗冤集录》之外,宋代还出现了司法检验的格式化文件《验尸格目》,对清代使用的《尸图》《尸格》等司法检验格式化文书起到了先导作用。

  《洗冤集录序》,图源:孔夫子旧书网

  宋代法律要求主管刑狱的官员必须亲自进行检验,以免仵作从中做手脚。自元代开始,司法检验的主体变为“仵作”,官员虽然也必须到场,但并不亲自动手进行尸检,只是起监督作用。这种变化一直延续到清代。

  清代之前,中央与地方虽然事实上有仵作存在,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清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就仵作设置做出明确规定,“大县额设仵作三名,中县额设两名,小县额设一名。仍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即使是在户口稀少的小县,至少也有仵作一人、候补一人。雍正十一年(1733年),朝廷又下诏,在中央刑部专设仵作二名,结束了此前刑部遇到案件向京师五城兵马司借调仵作的局面。乾隆五年(1740年),朝廷又下诏明确,各地仵作出现缺额要及时补充,不得侵吞仵作的工食、银两,违者要对地方官进行惩处。到了清代,自先秦时期就已萌芽的司法检验制度和专门人员已经完善、定型。

  三、清代仵作的来源及日常工作

  清代仵作都是面向社会招募,在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在地方由州县进行招募,一般是在原设仵作出现缺额、亡故或被辞退等情况下遇缺即补。招募之后,官府要进行一段时期的培训。每名仵作发给《洗冤录》(即《洗冤集录》)一部,选派对该书明白晓畅的师傅进行详细讲解。官府每年要对仵作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形式是让每个仵作讲解《洗冤录》中的一节,讲解明白的给予奖励,讲解悖谬的进行批评,勒令限期学习整改或予以辞退。

  《洗冤集录》中的“检骨图”

  仵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跟随长官赶赴命案现场进行检验。清代对人命案件非常重视,以州县为例,地方上如果发生“斗杀、故杀、谋杀”等案件,知州、知县等正印官必须立刻带人赶赴现场。如果正印官因故外出,则由知事、吏目、典史等官,带领老资格的仵作赶赴现场查验,写明查验情况,等正印官回来之后填写上报。如果正印官暂时不能回来,就请临近的州县正印官前来查验填报。

  虽然是地方官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验,但他们只是起监督作用,自己一般不会动手查验。设想一下,当时没有隔离衣、没有橡胶手套,没有口罩,也没有其他的防护、隔离措施,而面对的是可能已经变质、腐烂、发臭的尸体,官员老爷们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凑到跟前仔细查看的。

  仵作检验尸体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操作流程,按照《尸图》《尸格》等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要进行“喝报”,所谓“喝报”即大声报出检验情况,如死者身长、五官七窍是否流血、身上是否有伤,伤口的长短、深浅、颜色,所受伤害是刀伤、烧伤、摔伤、溺亡等何种性质。除了要完整报出尸体情况外,还要做出对死亡原因的判断,以便官员断案。按照清代法律规定,仵作进行检验后,官员还要进行复检,为的是防止仵作检验不细致或弄虚作假,但这项规定执行的如何,就因人而异了。

  检验完成后,仵作要填写“甘结”,即担保所写内容属实甘愿承担相应后果的检验文书,将刚才喝报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防止漏报、错报,以消除当事人及亲属的争议,也为后来断案保存基本资料。事后,官员要根据仵作所写甘结及其他材料汇总写成司法文书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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