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采矿权异议,最长起诉期限如何确定?(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0203)

囗 颜桂芝

案情

  1999年5月,某省某县原地质矿产管理局为配合全国性采矿证换证工作,发布了1999年3号注销采矿许可公告,对其公告中载明的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该公告中包含了王某的姓名。1999年4月,该省原国土资源厅(现为省自然资源厅)向某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某公司取得的采矿权范围包含了王某原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范围(位于乙地)。2017年,王某向原某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的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某省国土资源厅1999年将其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给某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本案的处理,涉及自然资源矿业权许可颁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要点一

  行政机关颁发矿权证的行为对之前取得矿业权的权利人是否产生影响,王某是否为本案行政诉讼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首要条件是其应当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这里所称的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本案中,县地质矿产管理局1999年5月发布的注销采矿许可公告中,包含了王某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而原某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给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时间为1999年4月,在王某采矿许可证注销之前,且包含了王某原采矿权范围。因此,原某省国土资源厅向该公司颁证的行为对王某产生了实际影响。王某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要点二

  当事人对采矿许可证提出异议的最长起诉期限是什么,本案是否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最长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规定的二十年、五年期限,均是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最长起诉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长,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最长起诉期限,应当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上述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是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本案中,王某对原某省国土资源厅1999年4月颁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依据根据当时有效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颁证行为具有行政审批登记性质,而矿产资源为土地附着物,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因此,原某省国土资源厅为某公司颁发矿权证的行为,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999年4月颁证行为内容的情况下,其于2017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

  要点三

  如何确定因矿业权提起诉讼管辖地,本案颁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该类案件。

  本案中,因矿业权所在地位于乙地,王某向原某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的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具体到本案,王某提起诉讼的甲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甲地人民法院收到王某起诉后,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乙地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乙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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