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应当如何书写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应当如何书写
检察监督系以书面审查为主,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从五十七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环节,但因法律规定是“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所以不是每个案子都必须进行听证。同时在实践中,检察院组织听证的案件比例也不高,监督申请书可能是申请人唯一表达观点的机会,所以《监督申请书》是申请人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检察监督阶段,忽视该文书写作成为了普遍现象,可能会增加申请人的监督成本,甚至影响做出正确监督结果。原因: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认为该文书仅是提起程序,后面会有进一步阐述观点的机会;另一方面认为案件审查是检察院的职责,文书上不用着过多笔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常见问题:将名称拟为:《申诉书》、《抗诉申请书》、《检察建议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审判违法行为申请书》
正确做法:《监督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法条中明确规定为“监督申请书”,没有其他称谓,所谓的“执行申请书”、“检察建议申请书”等写法均是错误的,监督的目的应当是在监督请求中进行阐述即可。例如民事起诉状,名字就是民事起诉状,而不能写成离婚起诉状、赔偿起诉状等。
常见问题:
①申请人写为“申诉人”;
②其他当事人写为“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
③不写原审诉讼地位;
④不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正确做法:
申请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联系)
常见问题:
①不撰写该部分内容;②不明确监督对象;③不明确监督依据。
正确做法:
【裁判结果监督类】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执行监督类】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或不服针对××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异议(复议)申请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违法行为监督类】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做出的××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常见问题:
①将监督请求与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混同;②不明确要求检察院采取的监督方式;
正确做法:
【裁判结果监督类】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执行、违法行为监督类】请求事项:1、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或不服法院针对××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不服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执行违法行为、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主旨在于程序性提起再审,不能代替法院行使裁判权,请求主要内容是请求检察院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不能将请求法院裁判的内容进行罗列;
明确请求的监督方式。此处是重点表达希望检察机关采取监督方式的部分,虽然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但此处的请求会产生一定影响。
常见问题:
①长篇大论,针对性不足,不结合原审错误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驳斥,不围绕《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的十三项内容进行阐述;②逻辑混乱,定性问题、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糅杂在一起论述;③只陈述事实不结合证据,只讨论问题不引述法律依据。
正确做法:
【示例】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系法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但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据此向贵院申请监督。
该部分的写作最能够体现法律功底,因为每个人的写作思路、阐述问题的方法有所区别,故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内容一定要包含法院判决错误、违法情况的情形,同时要结合证据、法条。按照三段论的规则即可(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的法律条款)。
常见问题:
无手写签名、手印等,日期书写正确。
正确做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