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承担

□ 孙雅静

2020年11月14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沧县境内某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叶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26日,沧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叶某、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尹某及其两个女儿大尹和小尹诉至沧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65.27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和大尹、小尹的各项损失为:受害人叶某的医疗费有334元。受害人叶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万元的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应为71.4760万元。丧葬费按照河北省202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775万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六个月为3.7888万元。受害人叶某的死亡给尹某、大尹和小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较为合理,予以支持。车辆损失为50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为1730元。以上共计80.5712万元。

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刘某和死者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为同等责任,且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酌情确定,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予以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尹某和大尹、小尹损失共计46.86585万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本案中,叶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叶某存在过错,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适当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法院认定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百分之七十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近年来,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在交通事故面前,生命往往不堪一击。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信号灯及路面标志标线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车,这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