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东京奥运会,主场优势是否真的存在?
文/陈根
截至8月2日,东奥会赛程已近一半。在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的一百多个小项的比赛里,中国体育代表团已取得了28金16银14铜共58枚奖牌的优异成绩,暂居金牌榜和奖牌榜榜首。
在代表中国参赛的运动员们创造一项又一项的新纪录,赢得一枚又一枚的奖牌而被顶上热搜的同时,东奥会比赛中的一系列争议性判罚,也让裁判在奥运期间常驻热搜——犯规无人管,出界拿金牌,水球被人游,多项赛事判罚倾向着东道主日本代表队。
主场优势是否真的存在?奥运会赛场上,又如何真正保证公平?
主场优势确有其事
事实上,从客观因素来看,主场优势也是存在的。奥运会是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综合性体育盛会,这也使得主办国往往通过举办奥运会,展示国家的经济、文化实力,并利用有利条件,取得更好的参赛成绩,显示奥运会主场优势效应。
根据《体育科学》的以近10届冬奥会(第14-23届冬奥会)主办方为调查对象的研究结果,主办国当届冬奥会成绩明显好于前一届。多数主办国当届冬奥会获得的金牌数、奖牌数和总得分数均超过前一届。奖牌榜方面,多数主办国当届冬奥会奖牌榜排名较前一届非主办国冬奥会明显提高。
并且,进一步统计9个主办国参加近10届所有非主办届冬奥会平均运动成绩(包括金牌平均数、奖牌平均数、平均总得分和奖牌榜排名),可以发现,多数主办国当届冬奥会运动成绩超过近10届非主办届平均成绩。
主办国当届冬奥会金牌数量较非主办届金牌平均数增加2.16枚;主办国当届冬奥会奖牌数较非主办届奖牌平均数增加5.11枚;主办国当届冬奥会总得分较非主办届平均总得分增加11.27分;主办国当届冬奥会奖牌榜排名较非主办届平均奖牌榜排名提高2.64位。
究其原因,首先,承办奥运会的国家往往会更加重视竞技体育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增加经费投入,这也是主办国运动员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的重要原因。比如,英国获得2012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后,明确提出夺取60枚奖牌、奖牌榜进入前四名的东道主奥运会目标。
2012年伦敦奥运会备战周期经费较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高12%。英国运动员在2012年东道主奥运会上共获得65枚奖牌,奖牌榜排名第3位,全面超过北京奥运会47枚奖牌、奖牌榜第4位的参赛成绩。
并且,主场国家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充分适应比赛场地、天气条件,同时避免舟车劳顿。奥运项目比赛场地条件表现复杂,运动员对比赛环境要求也更高,对于此,此次日本的做法就很“日本”。其运动员并不住在奥运村的小格子里,也不用睡纸板床,而是直接找个舒服的住所。
其次,作为主场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奥运会参赛规则,增加主办国运动员参赛人数。主办国可以利用奥运会规则充分显示运动员参赛人数优势,这也就增加了主办国获得奖牌的机会。比如,2008年的北京奥运,我国的参赛选手就达到了1099名,而此次东京奥运会,我国参赛人数则明显减少,至777人。
一方面,部分集体项目,主办国无须参加预选赛,即可直接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比如英国男、女手球队直接获得2012年伦敦奥运会参赛资格,这也是英国男、女手球队自1936年柏林奥运会以来首次参加奥运会。
另一方面,许多奥运会个人项目中,运动员必须达到奥运会参赛标准才能获得参赛资格。对于主办国,无论是否有运动员达标,至少允许1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如2012年伦敦奥运会,参加铁人三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为男、女各55名,不管英国运动员是否达标,都可以有男、女各1名运动员参加。
此外,主办国还会拥有一定项目的决定权,此次东京奥运会就增设了垒球、空手道、冲浪和滑板等日本的优势项目,这也是日本冲金的重点项目。
最后,也就是所谓的裁判因素,这也是此次东奥会最具有争议的主场优势。事实上,更早的时候,裁判对于主办国的倾向也是存在的。这是因为,主场观众氛围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临场裁判,做出有利于主办国选手的判罚,尤其是足球、篮球、棒球等联赛的主客场制。
然而,在赛会制的综合性体育比赛中,裁判员做出有利于东道主选手判罚的研究多为早期报道。近40年来,在奥运会等大型比赛中,裁判员执法更加客观、公正,临场裁判判罚已不是影响奥运会主办国优势效应的主要因素。
判决和争议
因为裁判争议太大,世界各国观众都对东京奥运会裁判工作提出了质疑。要知道,任何一次错判或漏判,都会最直接的影响到运动员本人,国际大赛的一枚奖牌对于运动员后续生活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一些岁数较大的运动员,甚至会让此前十余年的艰苦训练化为泡影。
事实上,随着体育运动产业化的发展,缤纷复杂的体育争议与日俱增。近年来,奥运裁判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但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也给奥林匹克运动蒙上了一层阴影。
比如,在2002年盐湖城奥运会上,法国花样滑冰裁判承认收受贿赂后,不得不对受害者追加了一枚金牌。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俄罗斯体操运动员涅莫夫事件使比赛一度中止了10分钟。涅莫夫事件的丑闻又被美国哈姆和韩国梁泰勇之间的金牌争议迅速掩盖,同时在媒体的宣传下引起了颇多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奥运会比赛的公平公正,早在1983年4月,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就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86次会议上,提出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且,会议还通过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章程》,该章程对奥运比赛中的各种章程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但因为不同国籍、不同文化以及裁判员的水平导致的错判误判,在奥运会成立之初便伴随至今,甚至成为了奥运会的一部分。奥运会现场会出现干扰因素,就如同主场优势的必然性一样,是竞技体育的一部分。
网络上曾流传过一句话,如果你想要公平,请去参加奥运会;如果你想不公平,也请去参加奥运会。或许,竞技体育可能永远不会真正公平,所以我们或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接受日本的“主场优势”。但是,这场比赛仍然是奥运会,而不是东京奥运会,公平依然是奥运的意义所在。
至于东京奥运会赛场上我们因错判丢掉的奖牌,除了当下的愤懑外,人们对于竞技体育的心态也早已不是需要靠奖牌来证明国家强大的苛求,而是自然流露的文化自信,并对运动员抱以更多的鼓励以及最大程度的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