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身份证不能刷卡报销?医保局作出回应
近日,“定点药店刷医保卡买药需带身份证”的消息引发关注。不少读者反馈:身份证信息和医保卡信息本身就是一致的呀,为何必须携带身份证呢?
对此,国家医保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回应。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近日网上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解读为“居民身份证”,认为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携带身份证。上述解读不准确,易对社会造成困扰。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指能够证明参保人参保身份的证件和凭证,包括医保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
也就是说,“身份凭证”不完全等同于“身份证”,还包括医保卡、社保卡等证件。
之前,对于必须携带身份证才能刷卡报销购药的解读是错误的。
对此,笔者走访本地药店购药时发现,选择一家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后在结账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仅仅是需要做到核对参保人信息即可。
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意见”)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防止有人“假冒”。
也就是说,以后,参保人员去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时,需要做到“人证相符”,医保卡的信息要与出示的身份证一致。
而人证相符也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这项核验工作江苏早就在做。
江苏早有执行
据悉,2020年4月,南京市医保局印发了新的“两定”机构的协议文本,自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就对购药的身份核验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协议规定,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药品时,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及购药类别,准确无误后方可调剂或出售,并由参保人在费用明细单上签名。
记者了解到,当本人用医保卡购药时,需要携带的有效身份凭证“并不是特指身份证”,一般情况下,参保人携带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可以购药。
那么,如果是为他人购药,又会是什么情况呢?
为他人购药,需出示双方身份证
据悉,很多药店都张贴有“非本人医保卡购药,请出示双方身份证”的提醒。
有药店工作人员表示:为他人购药,需要出示双方的身份证。
因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权责有明确的规定,如发现购药者与所持医保卡上的照片不一致,该店均会要求购药人出示个人身份证,并将个人信息留存在结算清单上,以备核验。
事实上,2月1日实施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
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必须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那么,近期很多读者表示:到药店给自己买药需要出示身份证,又是为何呢?
据悉,这类情况主要是防疫要求所需。
根据各地对于退热、咳嗽药的管控情况,很多地区药店要求购药者出示本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后才可以销售这些药品。
按照要求,购买感冒、止咳、退烧、消炎等药品需出示身份证实名制登记,
部分品种需持处方购买
据悉,根据新要求,处方药品种往往还需提供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日前,武汉市下发通知要求零售药店销售退热药、止咳药等时,购药人员必须提供执业医师开具的医院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后,药店遵照处方才能销售药品。
根据要求,有药店工作人员表示:当本地有要求必须处方、身份证才可购买相关药品时,顾客如不配合,我们不敢销售。
因为《办法》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