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
【条文理解】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除宪法外,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宪法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继承编中。
在中国长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上层建筑中的主要因素是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实质上是原始父系氏族的血缘结构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而宗法制度在继承方面的集中表现就是宗祧继承制度。在宗祧继承制度下,最主要的特点是男女不平等,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女子没有继承权。这种状况延续了几千年。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帝制,但没有推翻作为它的社会基础的封建制度,没有废止封建的宗祧继承制度。在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继承编中,虽然废除了宗祧继承制度,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但是没有也不可能贯彻实行,社会上继承权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普遍存在,反映出这种不平等的例子也时常出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利,是作为反封建革命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为此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早在1922年,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有关法规中,都以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在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中更明确地规定:“妇女依法有财产的继承权。”1945年3月31日冀鲁豫行署在《关于女子继承等同题》的指示中也规定“遗产继承女子与男子有平等之权利”。但当时这些规定都只能在革命根据地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宪法都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当时虽然还没有制定继承法,但在民事政策和民事审判中都把男女继承权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受几千年来的封建宗法思想、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在继承问题上还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旧习惯、旧意识,特别是在农村,女性的继承权往往不能很好实现,丧偶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丧偶妇女带产再嫁往往遭到无理阻挠,对她们的继承权往往采取漠视与否定的态度。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为切实保障妇女的继承权,《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的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继承编延续这一理念,在法定继承一章中首先强调公民作为继承人,不分性别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论男女,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歧异。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长幼,也不论职业、政治状况,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财产继承权,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中,继承份额也应男女平等。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同时,《民法典》继承编也规定了几种可以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况。
其次,在遗嘱继承中,公民可以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无论男女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继承人也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妇女和男子都可以平等地作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再次,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代位继承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在确定代位继承时,凡适用男性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凡是父系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的,母系继承人也有权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儿子先于父亲死去,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同样,女儿先于父亲死去,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
最后,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直接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遗产共同继承,该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活着的时候,共财同居,互相扶养,配偶之间无论是哪一方,都享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归仍在世的配偶所有,其余的财产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方再婚的,属于婚姻自由的范围,其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其中包括不得阻挠丈夫死亡后的遗孀带产再嫁。《民法典》继承编的一系列有关条款,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要带走分得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实际上有困难,应采取折价变卖等办法,如果留下未成年子女不带走的,还应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和处理。继承人之间也应该本着互让互谅、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以利于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