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中国自然资源报20201218)
本报讯(记者 康维海)日前,青海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赔偿金额10.47万元,这意味着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和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取得实效,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2019年12月,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果洛州玛多县花石峡镇花久高速花石峡服务区以北2000米处非法采砂,用于填平花石峡服务区地面。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黄河源园区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大队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随后,果洛州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调查、鉴定及磋商告知等程序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由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对面积0.26公顷的采砂点进行削坡、排水、布设围栏及绿化恢复治理,赔偿金额为10.47万元。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目前,10.47万元已经赔付到位,赔偿义务人已经开始推进恢复治理工作。待恢复治理工程全部竣工后,还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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